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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2 00:31
張金權 

※ 導讀:

悄悄的,選舉來了,正如公投也悄悄的來。我發現家人也陷入一片選舉熱,一直忘記我必須準備期末考,最近老是問我要不要回去投票。每當只要大選接近,我簡直就會被一些白痴到快死掉的文宣跟廣告氣到心臟病爆炸。

在本地公民教育仍處於當前這種極度失敗的狀態之下,不知民主、人權還有憲法為何物的二十歲以上之人,亦所在多,而這種人投下去的選票其實都是垃圾票,因為他們就是會受前述那些白痴到快死掉的廣告跟文宣操弄的人。德國威瑪憲法規定小學畢業者授予「憲法」一本,即表彰著這些學童已經透過學校教育,具備了作為一個現代法治國公民的基本素養,亦即瞭解憲法是身為公民最基本的知識。我們呢?

我知道很多法律系出身的憲法老師都很擔憂「國民不懂憲法」此事的嚴重性,因為不懂憲法就不懂什麼是民主,不懂什麼是人權,不懂什麼是法治,一個自由有序且保障人權的社會就撐持不起來。無奈現況仍是,很多中學老師依其政治色彩分別以為憲法就是三民主義或者台灣國制憲,或者根本什麼都不知道,遑論能教中學生懂得什麼。然後就胡說八道:「民主的係多數決的係公投啦!」、「憲法第二條說國民主權,所以人民係頭家,想要啥款公投就盡量給他投啦!」、「什麼人權?你們現在的小孩都太有人權了啦!」、「法治齁,就是要給他亂世用重典,嚴刑峻罰啦!」

有這樣的公民說出這樣的話,這個小島不亂、不落後,才有鬼。

我這篇小文只是想對現時沉溺於選舉熱潮中的某些島民們作個微弱的呼喊,小小聲的告訴他們說:「行使公民權的時機又到了,快來補修一下你的公民學分吧…」

※ 小結:

我想要借用Gombrich教授在「寫給年輕人的簡明世界史」書序中的話來作導讀小結:「我想強調…這並非寫來代替學校教科書的,從沒想這樣過…我希望我的讀者可以輕鬆的讀這些故事,不需要作筆記…我也承諾,我不會考他們。」


一、憲法原則為何?

憲法的存在,本身就是「法治國原則」的展現,一個法治國必須存在一個最高價值──那就是人權保障;並遵循以下幾個重要原則(手段)去維護這個「保障人權」的最高價值:1民主原則、2政府機關權力分立原則、3重要事項保留給民選國會立法決定的「法律保留原則」、4承認法規範有位階高下之別,進而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法律優位原則」、5相對於政治強人治理的「依法治理原則」(依法行政原則)、6相對於司法恣意的「依法審判原則」。

正因有這麼多憲法原則,不可能在小文一一敘明,以下僅挑選「民主原則」加以說明,說明過程中如述及其他憲法原則時,再行適時補充之。

二、民主不等於多數決:

從小學開始,老師就告訴小朋友:「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好一點的老師會補一句:「多數尊重少數」,但我們永遠都不明白多數要怎麼尊重少數,因為首先多數決已經代表全體的決定,其次我們只看到強凌弱、眾暴寡,沒看到多數如何尊重少數。不過這兩句話其實已經說完民主原則的兩大重心。

民主原則是個上位概念,其下至少包含一個技術性法則,一個內在價值。技術性法則是「多數決」;內在價值是「維護人權」。民主原則是憲法用來保障人權的一個手段──前已述及,相信你還記得。民主如果只強調多數決,卻忘了要保障人權,那便是「數典忘祖」了。

申言之,多數人的權利可用多數決完成,但將少數人的權利寓之於多數人的決定,無異與虎謀皮(例如同性婚姻權),所以憲法必須在少數人權受忽略的時候出來保護少數人權,這就是憲法之所以有價值的地方,也就是民主為什麼可貴的地方,更是多數決無能取代的地方。

民主的價值在於,要求使用這個制度的人們必須具有「寬容性」,不憑人多勢眾就濫用多數決犧牲少數人的權利,因此民主的可貴彰顯在「尊重少數」而不彰顯在「服從多數」。如果以為民主的全部就是多數決,甚至容任多數暴力產生也無所謂的話,這種「民主」認知無異只是邯鄲學步,過過洋墨而已,民主素養太差。

有些事情縱然是99%的人同意都不可以做的(例如全班表決通過叫你中午請大家吃便當;又如99%的漢族人同意把1%的X族人丟到太平洋去。)換句話說,多數決法則有時而窮,在一個民主國家裡並不允許多數暴力,也不允許一個多數人的決定竟是違背憲法價值的,而憲法的最高價值就是保障人權,前已述及。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法律雖然是民選國會多數決通過制定的,但當你承認有「違憲法律」存在的時候,也就同時肯認了多數決並不是絕對的。

司法院大法官掌有違憲審查權,本身具有「抗多數決」的性質,正因多數決阻擋在憲法價值面前時,有必須退讓的義務使然,從而正當化了大法官宣告法律違憲或廢棄國會法律時,原有的抗多數決困境。

三、民主也不等於公投:

公投,是一個社會或國家的「代議民主」制度失靈,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時候,才會產生的「直接民主」制度,這是一個例外的制度。它並不是一個拿來表彰某個地方是否「民主」的標籤,因為在一個有民選國會與政黨政治的國家,就已經算是個民主國了。如果誤以為直接民主比代議民主更好,越是要公投才是越是民主的話,那就把立法院廢掉。因為在這些深愛公投的人士眼中,立法院應該是個阻礙民主的大石頭。

民眾只是一盤沒有行動力的散沙,公投看不到理性對話的空間,國會議事的激情程度尚且如此,何況是人民?這將導致民意及社會輿論,被有心人士透過媒體或各種方式加以操作,終於利用民意達成他們想要的公投結果,然後妄稱這是兩千三百萬國人同胞的共同意志。

這就是多數暴力,這就是利用「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代表全體」的技術性法則,去理解「民主」的意義。可惜這是錯誤到家的。

雖說多數決不是絕對的,但取得多數票的一方總會以為天命與他們同在,透過選民的授權而為所欲為。多數決法則只是民主的一部分,剩下來的另一個部份,也就是「尊重少數」應如何實踐的問題,總是在勝利的歡呼聲中被徹徹底底的遺忘。得勝者的「為所欲為」,就是利用多數人的授權,強暴少數人的利益。「不能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法則」,就是誤解民主真諦的「多數暴力」。

四、公投?To be or not to be?:

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是以政黨政治的代議民主為原則,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為例外。既然公投是例外,發動公投的時機也必須相當於例外。公投不應該當作是個遊戲,或者以損害特定個人或特定政黨為其主要目的。因此每次選舉都拿公投來插花,不一定該當「例外時機才可以發動公投」的原則,發動公投的政客不清楚公投的意義,只知道公投的厲害;只是把選民當成橡皮圖章以造就自己的利益,如此徒增社會成本的浪費,以及納稅人稅金的浪費。

公投是一把兩面刃,它可以帶來極強大的民意基礎以及法律效力,但相對的,這個民意凝聚的過程,本身就具有危險性。如前所述,公投看不到理性對話的空間,國會議事的激情程度尚且如此,何況是人民?這將導致民意及社會輿論,被有心人士透過媒體或各種方式加以操作,終於利用民意達成他們想要的公投結果,然後妄稱這是兩千三百萬國人同胞的共同意志。多少人投了票才知道後悔?

公投被用到這種地步就不叫做民主,而是已被野心家的野心吞噬殆盡。

公投的使用必須非常非常謹慎,把發動公投當兒戲的政客,不足為訓,更應該利用選票給他們狠狠的教訓。

五、其他事項:

太多議題我寫不完,憲法還包括人權的意義以及法治原則等等,只能期待日後的機緣再為補充了。只希望小文能引起讀者興趣,考慮去上法律學者的憲法課,或者找法律系老師寫的憲法教科書來看看,當會有更完整的知識圖像。

謹祝福所有選民不要再被這些惡質政客繼續愚弄下去。

比較深的論理及延伸閱讀資料,請參考拙著舊文於以下連結:
被誤解的憲法──評大法官可否與五屆立委同進退?
http://www.ettoday.com/2004/12/25/91-17323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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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金權,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修畢荷蘭烏特勒支大學和平教育暨人權正義文憑。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張金權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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